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