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下列工业污水、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一)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水;(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三)含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四)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工业污水、废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