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下列工业污水、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一)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水;

(三)含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

(四)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工业污水、废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