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要求。下列工业污水、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一)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水;
(三)含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
(四)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工业污水、废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