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要求安装主要工段用水、用电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共享相关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公众有权查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