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工业企业、宾馆、餐饮、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