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东平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东平湖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