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