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确保东平湖防洪应急处置及时、行洪通道畅通,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