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保障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