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推进东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湖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完善的水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