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其纳税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认定登记一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