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数额。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