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