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数据收集、应用、共享、服务体系,推进大数据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的应用,提升乡村治理和生产生活数字化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