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