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