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