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