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被销售、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财物价款按市场上的正品价格计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