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对串通投标额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串通投标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