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