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