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