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