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