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