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条已废止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