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应当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