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