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