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农村地区因改水增加取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