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