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