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