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酒产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做好对酒产区地下水水位实时监测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酒产区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测酒产区地下水水质,组织指导、协调酒产区地下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酒产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预防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

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