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地下水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