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产区地下水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保障财政投入,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保护水环境,保障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