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既有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前款规定的运营、管理单位的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设施不符合地下水保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地下水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