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砂坑等进行生态修复;

(二)对遗留的矿坑、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

(三)对储灰场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四)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