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取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