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水污染物;

(三)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岩层孔隙、裂隙、废弃矿坑等贮存化工原料及产品、放射性物质、农药、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有毒、有污染的成井管材或者填料用于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