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对地下水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企业、场地或者设施:(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化学品生产企业、砂矿开采区、尾矿库、储灰场;(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场;(三)新建地下水水源型或者地埋管型地源热泵系统;(四)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