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对地下水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企业、场地或者设施:

(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化学品生产企业、砂矿开采区、尾矿库、储灰场;

(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场;

(三)新建地下水水源型或者地埋管型地源热泵系统;

(四)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