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地表水源或者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取用地下水。对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将导致产品质量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企业,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批准其取用地下水,并严格执行取水计划、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