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人取得申请批准文件后,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承建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承建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用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