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应当坚持从严控制、合理开采、优化利用,并严格执行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总体布局、开采总量、取水层位等要求,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