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设立河长。各河湖所在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长江泰州段、泰州引江河、周山河等本市重要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和里下河湖泊湖荡设立市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