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担任义务巡查员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管护。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河湖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