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长制工作和河湖治理管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治理管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