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资金,做好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