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实行河湖治理管护信息共享,为实施河长制工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