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研究,推进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总河长的领导下,组织河长以及相关河湖治理管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湖治理管护能力水平。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