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长制工作研究,推进河长制工作标准化建设。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总河长的领导下,组织河长以及相关河湖治理管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湖治理管护能力水平。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