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通过联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