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通过联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